成都住房新政:中心城区保障房可互换 经济房产权可继承
来自:天府早报 发布时间:2012-12-13
昨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对外发布了多项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新政:包含保障性住房互换、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等规定,新政于下月起执行。其中,首次推出的中心城区保障房住户可以申请同类别保障房互换,将满足保障房住户的就业、子女就学等需求。
自行互换 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根据新颁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对象可申请免费住房互换。
保障性住房互换实行“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由政府统一搭建平台,为保障对象提供一个便捷的住房互换渠道,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互换对象,互换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 保障性住房对象均可申请
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互换?据了解,根据新的暂行办法,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可在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提出互换申请。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提出互换申请。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持相关证件提出互换申请。
新政亮点>>>
经适房产权家庭成员可继承
昨日还发布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对保障房申请人在资格审核、签订合同、权属登记等不同阶段死亡时,其所经手的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
■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申请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其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不变。
■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继承:
该经适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申请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或待该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继承人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申请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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