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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熊丙奇:青岛女生坠亡事件中的司法缺失
来自: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2-11-22

    10月27日晚,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一年级女生刘晓傲与其他4名同学受6名老师之邀到一家酒店吃饭,包括刘晓傲在内的9人喝了48瓶啤酒。其后刘晓傲在和另一名女同学一起去酒店卫生间时,不慎从窗户处坠楼死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刘系高空坠落致死,排除他杀。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事发后,该学院坚称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为此到青岛市政府上访,后学院所在街道办事处先期垫付60万元赔偿金,暂时平息了事态。
  近年来,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社会舆论,都呼吁依法治校。从社会舆论对此事的反应看,依法治校远没有形成。舆论对这所学院的做法很不满,认为校方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如果从依法治校角度来审视,该校其实不是这起事件的法律责任主体。
  在这起事件中,该校关于此事法律责任界定的表态并没有错。据报道,校方对此事的态度是:“第一,饭店有责任;第二,和她一起吃饭的老师有责任,事情发生在周末,刘晓傲已经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教师叫学生出去是他们的自由。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没有责任,能承担的,也只是道义上的责任。”
  这在法律角度上是讲得通的。学校和学生是教育者(教育服务提供)和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作为成年的学生,应该对自己在校外的活动负责,社会对学生的管理,也应该按照普通社会成年人对待。同样,虽然学校和教师是雇佣关系,但教师是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有利于明晰学校的责任边界,也促进大学生成人意识的增强。
  但校方却不应该就此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学校对教师有管理责任,对学生有教育责任。在事发之后,学校应及时向学生通报此事,配合家长和司法机关,向涉事教师和酒店方面追责,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可该学院并没有这么做,这是严重的失责。
  更离谱的是,该学院党委书记对记者表示不解:“哎呀,这是怎么了,我们学校非常普通的一件事怎么就(这么多人关注)……”该学院以为自己没有法律责任,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映出对学生生命的漠然。
  令人深思的是,学生家长并不是通过法律向涉事宾馆、教师追究责任,而是向该学院,最后转而向政府部门讨公道,最终由街道垫付赔偿金暂时平息此事。这一过程,充分暴露了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家长为什么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无非是担心法律不一定能给自己一个公道。家长为什么要向校方讨公道?是因为该学院是单位。街道为何出资垫付?是为了先平息事态。
  这和其他校园伤害事件的处理几乎一模一样,受害者一方都选择到学校闹,再到政府门前闹,以此谋求事情得到解决。最终还是由政府部门出面摆平,该负责任的没有负责,一笔糊涂账。整个过程,法律在哪里?司法机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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